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

河北商标注册_石家庄商标代理

联系我们CONTACT US

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

个人自行进行商标转让有哪些风险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8 08:44:56

“专利挖掘”与“专利布局”息息相关,“专利挖掘”重点呈现在最终所产生的专利数量上,而“专利布局”则更多反映在专利的质量或者说话语权与含金量,一直以来,大家对于专利布局、专利挖掘和专利分析是割裂来看的比较多。但其实,专利分析对专利布局和挖掘的支撑作用不容小觑,在制定布局规划时,专利分析可以帮助企业从宏观层面了解专利技术发展脉络、技术热点和整个领域的专利布局竞争态势。

通过专利地图可以了解技术趋势、技术分支、技术关系等状况,有助于确定挖掘方向、启发挖掘思路、激发新的创意、规避专利侵权、提高研发技术的质量,从而发现新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手段,也可以发现在技术相对密集的领域的技术发展机会点,以及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领域,最终促进创新活动,推进技术研发并转发成相应专利成果。

例如,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是指分解某一专利技术领域中的技术分支与实现的功能效果,制成矩阵型的统计图表。功能效果作为横(纵)坐标轴,技术分支作为纵(横)坐标轴,图表中的展示对象一般是专利数量、专利号或者申请人(公司)等。

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可以作为技术创新的入口,在专利挖掘实际操作中,应当考虑技术密集区、稀疏区、空白区不同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挖掘策略,各个区域在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上的表现形式。

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除了可以指明所处区域的技术发展情况外,也可以应用于对现有技术的专利挖掘:可以以功能改进为目标,在专利技术功效矩阵图中查看现有产品的主要功能,分析在现有功能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何种功能,为达到这种功能,目前主要采用何种技术手段,研发人员可以此为基础进行改造,从而对现有技术改进形成新的专利申请。另外直接以改进技术为目标,通过功效图分析现有技术手段。通过改进现有技术或利用新技术,改善功能、或实现新的功能,从而对现有技术改进形成新的专利申请。

最近,一位老板想注册一家公司,并认为可以随便填写这个名字。真的是这样吗?以下编辑将告诉您有关公司注册名称的要求。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1.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以下文字:

这有害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可能会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误解;

外国(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政党,政府和军事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外来字符,中文语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受到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不包括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注册名称要求:

4.企业名称不得包括另一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加冠。

5.营业执照上只能标出一个营业名称。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准企业名称:

除投资关系外,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注册的同一行业企业的名称和名称;

它与另一家公司的名称相同,而该公司的名称更改了不到一年;

该名称与被撤销注册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少于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7.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语时,应当按照文字翻译原则进行翻译和使用。无需将其报告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批准和注册。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具体包括三种情况: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未经石家庄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商标法列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作出的弹性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做买卖靠的是口碑,无需刻意进行宣传推广,仅消费者的口耳相传足矣。然而,在注意力经济时代,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经营理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引导其认牌认购,经营者都想以某种容易识别且能被消费者记住的标志注册为商标使用。但是,并非任何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些标志因其特殊的指示意义(如指向国名、国旗、国徽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但不能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反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且歪曲、丑化特定标志的本来含义。

在中国劲酒商标行政案中,劲牌有限公司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国劲酒(即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妥,但仍主张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查。

因此,含国名标志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除应考虑到维护国家尊严,即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结合商标法其他禁止注册条款予以审查,如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

当然,也并非所有含国名标志均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特地规定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注册条件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但对以上两类石家庄商标注册申请,其总体审查标准仍为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也即:含国名标志不得滥作商标使用。


 

上一篇:商标间接侵权有哪些种类?

下一篇:个人能否直接申请专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