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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商标更吸睛呢?
作者:河北信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7 08:41:23
当然是颜色商标啦!一些企业为了让自己的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申请了颜色组合商标。但是,对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标准你真的了解吗?今天我们公司就为大家介绍颜色组合商标申请审查标准是什么样吗?
1、申请颜色组合商标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
2、颜色组合商标审查的若干定义色彩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成的商标。具体地说,色彩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按一定比例、一定顺序组成的商标。商标表的审查主要分为三部分:申请文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是否缺少签章)、商标图样规格的审查、程序和必要的说明、分类。检查(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检查)。商标实质审查,是指石家庄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的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以及初步审查或者驳回决定等一系列活动。包括禁止条款的审查,突出特征的审查等,近似的审查。关于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除了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外,还会对商标的颜色组合进行细致的审查。
3、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1)申请彩色组合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颜色商标,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2)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色标。商标图案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者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写明该颜色的名称和色号,并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用途。用色块表示颜色组合方式并附加商标说明例如:指定使用服务车辆加油站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无烟煤色和橙色三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Pantone368C)占60%、无烟煤色(Pantone425C)占30%、橙色(Pantone021C)占10%,按图示排列,使用于车辆加油站外观。图形轮廓如果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则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用虚线图形轮廓表示颜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标说明例如:指定使用商品翻斗卡车;拖拉机商标说明:该颜色组合商标由绿色和黄色两种颜色组合构成。其中绿色为Pantone364C,黄色为Pantone109C。绿色用于车身,黄色用于车轮。虚线部分用以表示颜色在该商品上的位置,车辆轮廓和外形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4、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一般情况下,新申请的颜色组合商标如果不具备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①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第一个颜色组合商标和第二个颜色组合商标均有绿色和黄色,切排列组合都是先绿后黄,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故被商标局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第一行的两个颜色组合商标使用的颜色不同,具有区分度,不易造成混淆。
第二行的两个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都是蓝色和绿色,但排列方式不同,也具有区分度,不易造成混淆。②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彩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图形、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有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产生混淆、误解的,应当认定为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商标说明:上图两个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一个是平面图形一个是立体图形,但均使用了相同的颜色,且颜色排列方式都是上灰中白下黄,容易让消费者产出混淆感,故被商标局判断为近似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除外。例如:商标说明:上图的颜色组合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但商标整体外观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因此也不构成近似。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颜色组合商标的商标审查标准了吧?
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品牌与商标的概念我想很多人都是傻傻的分不清楚的,大多数人可能觉得商标就是品牌,也就更说不清楚它们的区别了。当您去购物时候,都会很关注自己购买物品是什么牌子的,就比如说:雅诗兰黛,兰蔻,欧莱雅等,有的一说您就知道属于化妆品都是品牌,有的您并不了解。
有的企业认为产品进行石家庄商标注册后就成了品牌。事实上,商标和品牌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时,两者的概念可等同替代,而有时却又是不能混淆使用两个概念。简单的说就是品牌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商标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几点组合构成的,是生产者、经营者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标志。品牌是一个集合概念,主要包括对企业和企业品牌名称、品牌标志、商标和品牌价值的认知。
品牌名称是指品牌中可以用语言读出的部分,例如词语、字母、数字或词组等的组合,又称品名。品牌标志,是指品牌中可以被认出、易于记忆但不能用言语称谓的部分,像商标的符号、图案或明显的色彩或字体,又称品标。通俗的说品牌是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商标是经过注册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整个品牌、品牌标志,是能够将企业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其他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区分开的标志。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品牌是市场概念,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一种认知,商标是法律概念,是经营者对企业商品权益的保护。品牌与商标都是生产经营者用来区别其他不同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种类、不同产品的商品牌名称及其标志。商标不仅仅是一种标志或标记,它还包括商品的名称或者服务的项目。
在企业的实际营销中,品牌与商标都是为了区别商品来源,便于消费者识牌认购,利于市场竞争的。由此可见,品牌与商标都是传播企业形象和知名度的基本要素。品牌其实就是企业自己注册的商标,但是经过一段经营之后有了知名度就是品牌了。品牌与商标在我国基本上是混用的,没有多大的区别,品牌理念也是近几年企业对消费者的营销手段。
专利申请文件是指各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用于专利审批程序的文件;而专利文献一般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正式出版的与专利申请、审批和保护相关的资料、文件的总称。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之后,经受理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即构成专利文献的一部分。
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类型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书、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文摘、专利索引等各种官方文件和官方出版物,既包含与发明创造的研究、设计、开发和试验成果相关的技术性资料,也包含与权利授予、权利变更、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性资料。
虽然在专利审批授权方面,根据专利权属地原则,各国独立进行审查,不受其他国家审查结果的影响,但是多数国家在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时多采用世界新颖性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将会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性产生影响,因此专利文献的检索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专利申请人无论是采用纸件形式或者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申请,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作相关的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进行审查的基本依据;三是用以确定被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四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根据不同的情形将可能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受理之后被要求限期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对发明创造能否取得专利保护以及保护范围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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